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

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

广义上的政府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能”标准,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是不能预见的。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避免。

第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克服。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强调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能”标准。不能预见,是指债务人缔约时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无可回避的;不能克服,是指该客观情况无法抗拒,债务人虽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正常履行其债务;只有三个“不能”的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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