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1)适应行政需要。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
(2)不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归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
缔结合同的方式:
(1)招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行政合国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营私舞弊和财政经费的浪费。
(2)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亚热带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此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它认为适当的人发价,并由行政机关从中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
(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
行政机关的义务:
(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
(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4)按照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
(2)自己履行原则。相对方必须本人履行合同,不能由他人替代。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博士学位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