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以弥补和补偿侵权损害为目的法律责任。

2、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3、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

3) 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但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平复权利人损害与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也可以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审判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除了可以判令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有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等。

二、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追究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著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其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2) 该罪的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其有关的权益。

3)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要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4)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构成本罪。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违法数额较大的含义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含意为:(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行为。

4、本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5、这里所说的销售行为,是指将侵权复制品向一切消费者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和拍卖等方式。侵权复制品的范围限于刑法第二百一七条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制作的复制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对于音乐著作权被侵,作为侵犯他人权利的一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常见的主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要认为侵权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其几种常见的法律责任都可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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