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
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
4.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
二、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和立法界都没有定论,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2.共同过失说
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3.责任混合说
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三、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