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叫共同过失侵权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过错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对此是可能存在共同过失侵权的。
二、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确定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大陆法系各国的学说历来有不同的主张。计有:
(1)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各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3)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行为,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4)关连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连共同。
(5)共同结果说,认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概念要求损害是数人行为的共同结果,不一定要求几个参加人有共同的目的和统一的行为。上述各种主张,可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前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为客观方面。
三、
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过错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对此是可能存在共同过失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