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中,自己没有出资,替实际出资人挂名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他们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有完整的法律手续,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挂名股东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现象,然而对挂名股东隐含和酿成的种种法律风险并未引起企业家的足够重视。

挂名股东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种种规避法律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当投资者选择挂名股东这种方式时,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而对其间隐藏的风险和漏洞却疏于防控。

然而风险的发生就意味着损失的形成,任何避免风险的有效措施都只能在事情发生之前做出安排,而不是发生之时或之后,这就是我们所倡导的“事前防范,未雨绸缪”,如此才能真正起到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减免损失的作用。

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挂名股东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挂名股东作为其中一个股东将有可能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挂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挂名股东是否要对外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新闻中所说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实际上并未出资,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尤为重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二,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第三,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新闻中的女孩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而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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