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处理

(一)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的处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二)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的处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三)宣告破产后执行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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