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公司设立基金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一)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择。

(二)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

(三)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

(四)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由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巨额资金,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应满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做了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值得注意是,本条有一项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笔者认为此处应理解为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设立条件有规定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才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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