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主体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

2.合同权利义务遵循公平原则;

3.合同客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怎样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3.诉讼。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三、有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体

有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法律快车提醒您,只有保险民法典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疑问。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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