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找法网提醒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资料图片)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如下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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