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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航天动力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3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
经查,航天动力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二)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航天动力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航天动力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航天动力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8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1.责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2.对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3.对韩卫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4.对任随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5.对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郭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对周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3.对谭永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航天动力在公告中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