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孟超
联系电话 021-2042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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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515.SH
注册资本 184,291.7069 万元人民币
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北郊工业区(二围工业区)、4A2-2 片
注册地址
区,2M4 片区,13-02 片区 A-F 座
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北郊工业区(二围工业区)、4A2-2 片
主要办公地址
区,2M4 片区,13-02 片区 A-F 座
法定代表人 黄晓佳
实际控制人 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
联系人 秋天
联系电话 0754-88118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1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5 月 7 日、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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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有限公司 75%股权项目”、“东风股份收购常州市华健药用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
目”、“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共 5 个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
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591,873,673.09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
(1)2021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公司
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意见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保
荐机构对东风股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 2020 年度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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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发表独立核查意见:东风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
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保荐机构对
东风股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核查意见:东风
股份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东风股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对发行人注销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
违规使用的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拟
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东
风股份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2)2022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关联交易及
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
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经核查,东风股份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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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风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东风股份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东风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
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标的公司 估值与其 2022 年
月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估值,系双方
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
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交易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东风股份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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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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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孟超 李威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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