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公证的程序
涉外继承公证的程序是: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涉外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继承公证需要如下材料:
1.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明;
4.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继承公证遗嘱需要所有子女签字吗
继承公证遗嘱不需要所有子女签字,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即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