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大致如下: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一方掩饰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独占的行为。常见的有:隐藏房产、隐藏存款、隐藏投资及收益。
2.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一方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放、管理的地点、机构且拒不交出分割的行为。
3.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权。
4.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一方消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其失去价值的行为。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指夫妻一方浪费夫妻共同财产,如对网络主播巨额打赏。
6.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指夫妻一方编造夫妻共同债务,将偿还“债务”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占的行为。
上述情况并不是必然不会分得财产,最终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
二、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分割的,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