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案件怎么销案
刑事案件销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
刑事案件撤案后还可以重新立案吗
刑事案件撤案之后还可以重新立案的。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原告用同一理由、同一事实证据申请刑事诉讼的话,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给与立案,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但是刑事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的,不能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立案追诉。
三、
刑事案件撤案了还有案底吗?
撤案不会有案底。撤案,说明法院并没有对行为人实行刑事审判,也没有作出有罪判决。所以行为人不会有案底。但是不能保证公安机构,不会作记录。治安管理作出的警告、拘留和罚款是不会留下记录的,只有刑事处罚才会记录在档案中。行为人是无法消除已经被记录在档案中的违法事实的,案底会在档案里永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