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信托的优点有哪些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二、财产信托的缺点有哪些

(1)投资成本太高,成为富人的专区。

信托产品香喷喷,深受很多投资者亲睐。不过,很多投资者一看资金门槛傻了眼。集合信托的投资门槛有大小额之分,大额为300万(含)以上,小额为100万(含)以上至300万不到。单一信托就更不用提了,资金门槛通常在5000万以上。

(2)资金流动不足,想用钱的时候不能随时变现。

信托产品的一旦购买,期限就被锁定,如半年、1年、2年之类的;时间不到投资者不能单方面要求退出,除非个别产品合同约定满XX月可以赎回的。相比其它金融产品,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是先天缺陷。银行存款随时可以支取,定期存款也可以提前支取(只不过收益变活期罢了);基金、股票多数可以随时赎回或者变卖,有些私募基金也有锁定期限,但通常也是半年或者1年之类的;保险产品,如其中有理财收益则可以随时支取,现金价值的80%也可以通过保单质押借款方式取得(需要支付贷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通常是1-3个月,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强。

(3)需要签署《风险认购书》。

保本、保收益是很多投资者最基本的原因,而这却是《信托法》所不允许的、禁止的。不管业务员对您游说产品如何如何的好,有什么所谓的“刚性兑付”,过去的业绩如何的漂亮的,诸如此类等等,合同签署的时候却要你签署《风险认购书》,要求投资者抄写一段话并签字,尽管不同的合同表达会略有不同,大意都是:“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声明书,表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三、信托公司的主要监管措施

(1)信托公司应当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管理等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应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2)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法》以及《信托协议》忠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也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冲突。(

(3)为增强委托人、受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心,信托公司应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4)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5)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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