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工程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包括因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利息就算在损失里,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包含利息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欠款的利息怎么计算

如下计算: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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